作为公民,我国享有的权利都是由宪法所赋予的,任何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为了使得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等职员的行为受到监督,在宪法之中,也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具体来说,宪法公民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对于不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公民拥有的政治权利自由是知情权制度制定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由上文分析可知,在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中,难以推导出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而这一本身就缺乏根基的基本人权也很难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带来坚实的基础。虽然《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规定了知情权,但这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并且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知情权既无法作为一种消极自由,也无法作为一种积极请求权得到保护。对于可否将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宪法依据,我国可以借鉴日本与韩国的信息公开立法。日本与我国类似,学界的主流学说将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依据,但是在《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中却并未将知情权作为其宪法依据。这是因为作为法律上的概念,知情权目前尚未十分成熟,学界对此也未形成一致的通说。并且,日本最高法院判例虽然涉及到知情权,但是“并不存在作为信息公开的根据而论及该问题的最高法院判例”。
这两点理由与我国现状具有相似性。最终,韩国在制定信息公开法时,明确了其宪法依据是知情权。日本与韩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表明,只有当宪法明确规定知情权,或者从宪法中推导出知情权已经被司法认可,且知情权的含义也明确时,下位法以知情权作为宪法依据才是有意义的。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最好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即使国家机构,没有将涉及到大多数的民事主体的权益进行公布,也可以即使的向相关机构,提出救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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