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解读:
调解,是在中间人的的主持下,促使有争议的双方各自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刑事调解,是在刑事诉讼中,在中间人的主持下,促使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就赔偿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如何量刑,由法院代表国家决定,不能调解。刑事调解仅限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赔偿纠纷。
3.谁做调解人?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做调解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做调解人。
审判阶段,法院做调解人。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并全部履行的,不得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审判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当时履行的,法院记录在案,不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当时不能履行的,法院制作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调解不成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刑事调解没有限制,只有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精神损失也可以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每一项赔偿要求都要有证据,刑事调解不一定要求有证据。
及时履行,都能够得到落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靠国家强制力执行,不一定能执行的了。被告人没有财产的则无法执行。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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