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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二审草案重大修改了什么?

民法总则是我国保护民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条文,民法总则二审后民法总则草案做出了几项重大修改,民法总则草案二审其主要方向是如何更好的保护老人和孩子,加强了对孩子和老人相关权益的保护,避免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固。

近年来多次被媒体披露的未成年人遭受亲人虐待甚至性侵的事件,以及事件背后暴露出的监护弊端,成为民法总则立法必须直面的问题。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对于监护制度进行了四处重要修改,涉及遗嘱监护、监护人范围、临时监护措施和监护人资格的恢复。此次审议时,很多委员对二审稿监护条款的修改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围绕如何增强监护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落到实处,与会人员也纷纷建言献策。

对于认知能力有限的未成年人来说,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规定如何不被虚置,是很多与会人员在发言时关注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只有一两岁的时候怎么根据他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以最有利于对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是对的,问题是由谁去确定什么是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全国人大代表林笑云提出。对此,王乃坤委员建议,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可以通过公证或者见证的方式订立书面协议确定。通过公证或者见证的方式来订立书面协议,既是对被监护人的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监护人所肩负职责的一种提示和尊重。

“6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吗?”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的时候,这个话题就被媒体炒成了热点。同样,在一审的时候,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对6周岁儿童能否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提出疑问,有些与会人员建议修改为8周岁。二审稿虽然暂未修改,但就未修改的理由专门进行了汇报。

有很多委员坚持6岁的起点偏低了。方新、陈国令、苏泽林、王明雯等委员都持此种观点。方新委员认为,改为6岁体现我们的立法者观念比较超前,也借鉴国外的经验,但是我们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陈国令委员也表示,我国还有一半人口在农村,这些情况就决定了我国儿童教育成长的环境同欧美发达国家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实事求是地、科学地评估我国儿童现在的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提高的程度。因此,苏泽林、王明雯等委员认为定为8岁更合适。

虽然对6岁还是8岁,与会人员的意见不一,但是在尊重国情、审慎研究上,与会人员的意见是一致的。沈跃跃副委员长提出根据未成年人认知的情况和城乡地区差别,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人义务的履行作利弊分析,作进一步研究后提出一个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标准。任茂东委员也建议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实证研究论证报告,慎重考虑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苏泽林委员建议把“性侵害”改为“人身侵害”。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二审草案重大修改主要围绕在老人和儿童的利益如何可以得到更好地保障,如何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总则本身就是一部为了保障人民利益诞生的一部法典,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的法律意识再逐步增强,民法也在不断完善,国家对于维护人民的利益也是放在首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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