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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所有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论该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究其原因,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前提在于意思自治,而实现自治的重要前提就是有自治能力,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毫无自治能力,故其所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在比较法上并非一律无效处理。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尤其是对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如果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不利于他们融入社会。为此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做了特别规定,即如果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交易中以价额不高的资金缔结并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给付与对待给付均已完成),而且并未对该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巨大威胁,应视为该法律行为有效。

二、民法总则的的编制是什么?

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各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现行的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144条的规定和解读是什么的全部解答。民法总则的第144条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年满8周岁或不能为自己行为进行辩解的人。民法总则可以说是我国的根本,所以我们应该遵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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