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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无权代理的规定

众所周知,为了控制社会的秩序,我国设定了成千上万的法律来约束着各行各业,无论做什么事都必须遵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现在已经是大数据时代了,网上也出现了不计其数的微商以及代理商,但许多代理商存在着不合法的问题,那么民法典对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怎样的呢?那么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吧。

一、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对比可见,最明显的区别是《民法典》删除了书面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由此可理解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法律风险将完全由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理论,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委托书授权不明是代理人(授权人)的过失,相应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民法通则》在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代理人作为善良管理人,应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况尽到注意和提醒义务。同时,如果因授权不明造成相对人损失,代理人可能因此间接受益。所以,《民法通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规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时代理人的沉默一律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对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有明确的标准,无论是在发达的网络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的代理商都必须遵循国家所设定的法律,不要抱有侥幸心里,最终酿成大祸,要做一个合法的代理商,这都自己,对别人都是有好处的,这样也会给自己带了更多的客户,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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