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还能拿到拆迁奖励费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过了拆迁奖励的期限,被拆迁人能不能获得奖励,要依据具体的奖励办法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该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奖励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的,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的情形。
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拆迁奖励是什么?国家有什么文件规定?
拆迁奖励够高,协议就一定能签吗?
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助补偿奖励等费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