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是属国家投资或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用于非经营或非营利性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建设用地,主要有:
1、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否抵押、转让、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