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颁布的《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规定拆迁补偿分为两种: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同样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这两种方式。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立重新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房屋开发公司才可给予货币补偿。
在拆迁期限内要设立重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会有一定困难。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的另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由抵押权人和抵 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房屋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时,可由房屋开发公司作为担保或者由房屋开发公司暂时出资清偿张先生对 银行的剩余债务,待办理好新的产权证后,进行新的抵押程序。以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该市民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