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五位“外嫁女”梁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均出生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平镇某经济合作社的村庄,在2000年以后先后外嫁,或与外地人同居而在外地生活。五位“外嫁女”出嫁后均未将本人户口迁出,仍将户口留在娘家。
另外,在夫家或同居地,这些“外嫁女”也没有分到土地或领到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1年,琼中县中平镇某经济合作社因国家建设需要,其部分坡地、水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176万余元。今年1月,经济合作社将以上征地补偿款中的一部分以一般村民9700元、“外嫁女”2000元的标准作了分配。以上五位“外嫁女”认为合作社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一般社员标准,即9700元分配征地补偿款。
近日,法院审理后一审判该经济合作社支付五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每人9700元。
评析:
外嫁女也应平等对待
法院认为,五位“外嫁女”均出生在琼中县中平镇某经济合作社的村庄,出嫁或与他人同居后均未将本人户口迁出,仍将户口留在娘家,也即琼中县中平镇某经济合作社。同时,在琼中县中平镇某经济合作社,五位“外嫁女”至今仍有承包经营的土地、水田等生产资料。另外,在嫁入地的夫家或同居地,这些“外嫁女”也没有分有土地或领到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也就是说,她们作为农村户口,生产资料均还在原籍所在地。
因此,这五位“外嫁女”仍然是被告村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款享有与其他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同等的分配请求权。据此,法院依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琼中县中平镇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五位“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每人97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