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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征地拆迁案例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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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多的地方被规划建设新的居住地。那么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事,既然是重建新家园,那么就要改造旧家园,而之前的原居民势必要搬迁,搬迁就会涉及很多方面的事,最令人关心的莫过于搬迁的补偿款,今天小编就以长沙征地搬迁案例,给大家普及下这方面的内容。

长沙征地搬迁案

原告为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和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分别为陈永坤和刘文杰。被告杨某,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原告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条例及政府60号令补偿标准补偿给被告284 000元。被告已于2007年9月5日领取了120 000元,余款164 000元,原告已存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应于2007年8月7日前腾空拆除其在原告拆迁范围内的农房一栋。但被告至今仍未拆除,违反了合同约定。请判令:

1、被告立即腾空拆除其在原告拆迁范围内的农房;

2、扣除被告按期拆迁奖5993.8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辨称,原告所登记被告房屋的面积及设施未经被告签字;被告是经原告的恐吓被迫在协议书中签了字;原告不能一视同仁地落实拆迁政策,因人而异,不公平;被告虽已领取百分之四十的补偿款,但已拆了百分之五十的房屋,而安置小区至今未建好,没有地方可居住,原告起诉理由被告不能接受。

经审理查明,因建设“长沙市球场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开福区青竹湖镇霞凝村集体土地5.9875公顷。相关拆迁腾地补偿等工作,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于2007年5月24日委托给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被告杨某的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内。2007年7月31日,原告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被拆的被告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霞凝社区泥家塘组106号房屋面积为299.69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140平方米,违章违法面积159.69平方米),按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规定的补偿标准,给被告的拆迁补偿款共计284 000元;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款40%,被告必须在2007年8月7日之前拆迁腾地完毕;被告如不按期拆迁腾地,原告有权扣除被告“按期拆迁奖”5993.8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07年9月5日领取了补偿款120 000元,余款164 000元,原告已于2007年9月5日存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而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拆房腾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单》、《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领款单》、杨某《湖南农村合作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在卷佐证。

原、被告所签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遵合同守信用,原告依约已向被告发放了百分之四十的补偿款,并将其余百分之六十全额存入被告账户,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请求应予支持,而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拆房腾地,已经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立即拆房腾地,原告发给被告的“按期拆迁奖”5993.8元,按约定应当扣除;至于被告所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在原告恐吓下,被迫所签”,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另外,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包含了被告的过渡费,被告以“安置小区至今未建好”为由,拒绝拆房腾地,没有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拆除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霞凝社区泥家塘组106号房屋;

二、被告杨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按期拆迁奖”5993.8元。

此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00元承担。

由长沙征地搬迁案例看出,我们在遇到这种事的时候,一定要及时采集证据,人证物证都必须属实,并且按合同或者协议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如果对补偿之事不满意,应及早提出疑问,尽早做出合理的协议,而不是等到不可挽回之时再提出各种要求,况且为时已晚。如果您对自己的处境还不能做出理智的分析,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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