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征地补偿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但是却有很多政府处理不好征地补偿的相关事项,不仅是使人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是公共设施建设不能顺利开工,影响政府权威和公信力,不利于社会发展稳定。针对此种情况,政府制定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希望加强征地补偿的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现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按程序制定。
(二)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与新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布的还有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项目所在地区(市、县)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关于土地补偿费集体和个人所得的比例划分。
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为土地补偿费,60%为安置补助费,征收未利用地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参照上述比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不低于区片价的92%。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征前告知和批后公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用地进行清理,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新、老标准执行的衔接问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但还没有实施征地的,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补偿。
2、2017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完成征地的,一律不再按新标准补差。
3、2017年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并已实施征地但还未完成的,按老标准补偿。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综上所述,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它主要包括不同地区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补偿标准。除此之外,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作用,做好补偿工作中的实施。同时,对于新老标准衔接工作安排妥当,加强对于补偿标准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维护被征地人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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