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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征地案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由于我国特殊的地形条件,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公共服务建设,国家进行征地再给予土地的所有人赔偿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然而,财帛动人心,总会有一些人想要更高的赔偿价格而发生冲突。近年来,云南发生了一起恶劣的征地事件,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具体情况以及云南征地案判决的结果是什么

一、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云南省昆明市的晋宁县发生了一起因征地纠纷导致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因村民与施工方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施工方纠集上千人聚集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村头,与守地村民发生激烈冲突,冲突中,以李海英为首的村民扣押多名施工方人员,随后,双方爆发激烈冲突,激愤中,村民点燃了被扣押的施工方人员,导致多人被烧死,打斗在,又导致18人受伤,酿成重案。

二、判决结果

云南昆明中院对晋宁“10?14”施工冲突致8死18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海英死刑,杨富、陈俊孟死缓,杨汝明、张红珍无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被判四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缓刑。

澎湃新闻从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处获悉,这21名被告人中,被判缓刑的5人表示不上诉,其余16名被告人中,有14人已提出上诉。

三、具体过程

昆明中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晋宁县晋城镇的昆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下称晋城物流中心)的施工过程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致使该工地停工。为了复工,2014年10月12日,晋城物流中心投资方与被告人杨汝明签订该工地道路建设施工合作协议,定于2014年10月14日开工。

为达到顺利开工的目的,杨汝明组织被告人杨贵明、王兴贤等数百人分组,准备盾牌、钢管等工具进行训练。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富有村村民获知此消息后,组织村民商议并进行了安排,决意于10月14日阻止杨汝明方开工,并组织村民准备了散装汽油、钢叉等工具。

2014年10月14日上午,杨汝明组织人员到开工地点。8时许,前往集结的杨汝明方被害人王录应等8人到富有村吃早点时,被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人扣押、捆绑、殴打。随后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组织村民持工具到村口聚集。

10时许,杨汝明组织大量持械人员到达晋城物流中心工地,并安排杨贵明、王兴贤等人带领各组组员驻守工地主要路口及巡逻。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人将上述8名被扣押人员分两组分别带到村口相邻的两个路口,浇上汽油,与对方形成对峙。

15时许,双方发生大规模持械冲突、打斗。在冲突过程中,8名被扣押人员被点燃。此次械斗致杨汝明方7人死亡,村民方1人死亡,双方18人受伤。

四、结果落定

昆明中院认为,在本案故意杀人犯罪中,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杨汝明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造成8人死亡、双方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均应依法惩处。李海英组织、指挥作用突出,犯罪情节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杨富组织、指挥作用突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张红珍积极参与组织、指挥,罪行严重,亦应依法惩处。

昆明中院还认为,杨汝明组织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亦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物质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劝说同案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陈俊孟持凶器对被害人王录应实施加害行为,后果严重,犯罪情节恶劣,无认罪悔罪表现,亦应依法惩处。参与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各被告人均应根据各自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责。

以上就是整个云南征地案的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国家发放征地补偿本来是为了发展公共建设的需要,帮助被征地的群众更好的生活,没想到会酿成惨案。希望这件事情能够给大家敲醒警钟。更多关于云南征地案判决的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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