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方有权不公布征收文件吗?
如果政府不公开任何文件,可以就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地拆迁时,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有这些: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上述内容是被征收人不需要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就应当能够看到的,否则可视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二、有一部分文件需要被征收人申请后才会公开
除了征收方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还有一部分文件需要被征收人依申请后公开。主要有这些。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由此可见,征地信息并不是什么国家机密,而是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相关的征地信息,特别重要的是我们常见的征收批文、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征地的相关情况,应当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特别是在进行相关情况的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提供相关的文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文件的,则显然是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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