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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上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一、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根据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在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于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原来拥有土地权利的当事人如果在法定时间内不使用该土地,其土地权利可由政府确认转给实际土地使用人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过期了怎么办?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按照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说土地使用证没有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土地使用权就会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点也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了的。

  此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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