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便无效了: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首先,农村土地征收属于行政征用的范畴,行政征用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以行政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并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其次,协议主体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委员会。
3、第三,协议标的是征地补偿安排。征地补偿安排的达成体现了民主协商性,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协议主要内容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形成书面决议,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征地补偿而产生的纠纷不能对抗征地补偿协议。最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是征地补偿协议的主体,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达成的补偿约定具有相对性,不能对抗征地单位,村民无权就征地补偿协议直接提起诉讼。
1、协议向对方: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能是村集体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工作人员来跟您谈,2但落款和盖章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2、如果对补偿内容不满意,不要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对补偿认可,会对后续维权带来很大难度。
3、空白协议不要签,可能会被填上与当时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带来损失。
4、口头承诺不要信,一定要落在纸面上,以后才会有理有据,保障权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