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信息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被征地农民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还可以申请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如下资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6)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8)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
此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