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具体如何划分?随着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审批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合作社关注。农机类合作社停放大型机具、观光采摘类合作社搞基础设施建设、种植养殖合作社申请环评等,均涉及用地指标的审批。那么设施农业用地究竟如何界定呢?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用地必须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不同类别的设施农用地的审批和管理也有不同要求,详细规定可查询上述两部委文件内容。同时,要注意的是,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在部委文件框架下也都制订了当地的实施办法;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合作社在制定发展规划时,涉及设施农用地审批问题,不仅需要参考两部委文件,还要查阅本省和本地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