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征收案件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是最为重要的一大环节,因为它往往决定最终的补偿数额,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子女在外奔波,忙于工作,白天家中只有颐养天年的父母,而最善于作思想工作的征收方就会来到被征收人家中对其年迈的父母苦口婆心大肆宣传征收置换新居的各种好处和利益,就这样父母在征收方的游说下大笔一挥稀里糊涂地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那么此时作为被征收人的子女面对这样一份不愿达成的安置补偿协议,该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法条适用在上述情况即表明由于父母没有经过子女的授权,且子女在协议签订后亦未予以追认,因此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就是一份无效协议。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由于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加之自己的亲属,比如姐姐历经征收,所以就委托其代理自己和征收方洽谈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接受代理的姐姐认为姐夫更善于谈判,于是又将此事转委托于姐夫实施,最终被征收人对姐夫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异议,又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因此,被征收人如果事前未同意姐姐实施的转委托行为,事后只要被征收人不予追认即可维护自身的合法征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