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问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进程逐步凸显,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补偿问题不断出现,如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范围不一致、对失地农民缺乏有效安置等,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对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生存的最大保障,土地补偿金是他们最大的依仗。当前农用土地征收补偿金标准无法体现土地转化后的经济价值,农民也无法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经济收益。失去土地生存保障的农民如再缺乏技能很容易造成生活水平下降。虽然名义上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成为城镇户口,但相关社保问题没有与城镇居民同步,无法完全融入城市生活圈。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法律依据主要有2004年通过修订后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如《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第二十二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规定。另有相关法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明确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种补偿模式是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
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说明政府征收农民土地补偿计算方法和补偿金额尺度要以区片综合地价来计算。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