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废止后的法律依据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3)使用的无期限性;
(4)权利的受限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缺乏处分权能。
划拨土地,简单的来说就是无偿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本上都是国企事业单位,普通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要申请土地使用权的话,只能以出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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