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亩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
2、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3、 要求被告补偿土地侵占5年期间土地使用费用计人民币15000元。
4、 要求被告补偿土地侵占5年期间,原告为维护个人权益的差旅费、误工费、车马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事实及理由:
自20xx年开始,被告XXX在未告知原告方XXX的情况下,恶意侵占原告方农村自留地1亩,并在自留地上私建违章建筑。原告方自知道侵权之日起,就多次要求被告方归还被侵占的土地并拆除违章建筑。
在此期间,因原告XXX一直在外务工,只能利用节假日甚至请假回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奈何被告方一直不愿意拆除,给原告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请求村委会、镇政府、12345民生热线的帮助,一直无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亩土地,赔偿原告方损失总计人民币30000元。
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时 间:XXX
土地权发生纠纷时,双方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帮助。侵占他人土地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要依法赔偿其损失。土地存在纠纷为解决时,任何人都不能变更土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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