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其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7)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勾结,有意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拆迁协议无效。
1、明确安置房的地点、面积、使用标准。
2、明确拆迁补偿的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时间。
3、明确产权调换的,房屋差价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时间
4、明确搬迁限期、过度方式、过度限期。
5、明确搬迁相关补助费用、停业损失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6、明确违约后的相关责任和解决方式。
7、明确其它当事人补充条款。
拆迁补偿协议本身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出现不合理违法的条款,依法签订协议需认真恪守,任何一方都无权修改、解除等,协议是在产生争议时,为解决争议重要的法律依据。
协议无效,则意味着没有签订协议,因此只能按照原来的状态,重新协商补偿或者依法进行评估补偿。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