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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基础设施及市政工程的大力加速建设,不可避免的要进行许多征地拆迁工作。城市化、农村化的推进,使得征地拆迁问题,成为了地方政府和各基层组织面临的主要矛盾。那么当前征地拆迁面对的问题及对策是怎样的呢?律图为您分析。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地拆迁会使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并丧失依附土地的相关权益。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农民下岗”,失去了劳动的对象,会使农民生活来源没有着落,而且要失去祖辈留下来或自己辛苦一生积蓄换来的房产,同时要改变他们熟悉的生存环境,打破或影响他们原有交往的社会关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农民来说,征地拆迁无疑是一件天大的的事。就是对城市的拆迁户来讲,虽然没有土地问题,但房屋一旦被拆,可能买不到或买不起自己认为合适的住房,也要改变早已习惯了的生活环境,对一个家庭无疑也是一件头等大事。这就使得农民或居民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发生一些矛盾与冲突,需要花力气进行宣传、解释与化解。
2、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
在利益调整过程中,部分群众心态失衡引发冲突。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一部分社会成员、阶层、群体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群众出现心理不平衡,出现了赔偿、补偿、漫天要价等不合理要求。当要求不能满足时,部分群众就采取上访或闹事等形式争取其利益,存在“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法不责众”的错误心态,认为聚众闹事是唯一可以解决问题,获得实际利益的途径,进而故意扩大事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达到个人目的。
从国家层面讲,虽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三门峡市地方政府也颁发了一些实施细则,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尚待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些许困难。
补偿标准不一致。表现在三个不一样:一是在农村,同一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补偿标准也可能不一致,造成农民之间的攀比心理。二是在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不同项目可能会不一样,因而造成区与区、街道与街道、村与村之间补偿标准不同的情况。三是农村与城市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上述三个不一样,尤其是前二个不一样,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作为征地拆迁对象的农民或居民,希望尽可能得到合理补偿,或者多一点补偿,以维护自己的生计和权益。这就会引起利益上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征地拆迁工作中各方都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4、社会保障措施尚未健全
征地拆迁对象因为国家建设失去了土地与房屋,如何以人为本,保障他们当前和长远的利益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来讲,国家还未出台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规,以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对象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子女教育和生产生活等问题。据了解,有些省市出台了一些具体办法,但不够统一与规范。如果,征地拆迁对象的眼前生活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则征地拆迁工作就会顺畅得多。
1、做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
由于征地拆迁对象所处的弱势地位和信息的不对称,他们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认识不足,征地拆迁又要马上直接触及其切身利益;许多群众没有征地拆迁的经历,对征地拆迁政策又缺乏了解,难免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如何使他们较快较好地接受这个现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作为征地单位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的宣传工作。
2、统一政策标准,确保规范公平
针对群众反映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认真梳理相关的征地拆迁标准,进行细化、完善、规范,力求实行统一的政策标准。一要统一补偿标准。应由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变化,针对房屋拆迁和涉农种养作物分门别类制定统一补偿标准规定。建议同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采取就高原则,打消农民拖则利大的观望态度。二要统一清点丈量办法。比如地上物青苗数量的丈量、未批先建房屋的确权等,同时,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探索地上物清点丈量由有资质的公司统一操作;三要统一补偿项目和方式。规范和统一房屋拆迁不可预见费和按时交地奖励金的使用项目和补偿标准。针对各镇街有的采取包干形式,有的采取据实清点形式,对抢建抢种问题采取的措施不一致的问题,应统一补偿方式,采取包干形式较为可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先行,以便解决被征地拆迁户的安置问题。
3、尊重市场,转变职能
要把地方政府从征地拆迁的主导方解脱出来,变成其中的协调方,作为开发商应成为主导方,这样会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政府作为协调方可以更公正,全面的去处理征地拆迁工作,做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二是征地拆迁本应市场化,让买卖双方直接对话,更符合市场规律。三是作为买方直接与卖方沟通赔偿问题更有助于公开透明。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及登记造册等,尽可能地把工作做细。对于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于部份征地拆迁对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发生突击种假树、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一般不要轻易采用强制拆迁的方式,更不能用打架的方法解决,以免激化矛盾。实在解决不了,应请求地方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只要依法办事,征地拆迁工作一定会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农民或居民尤其是农民,是征地拆迁中的弱势群体。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就会变得困难。作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换位思考,在协助地方政府征地拆迁中,要精确丈量被征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精确估价房屋、果树等。充分理解征地拆迁对象的难处,严格执行包括补偿标准在内的各项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帮助农民兄弟做点实事好事。
6、尽可能少征耕地与好地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国土面积是世界第三位,但可耕地只有美国的一半,人口却有13亿,人均耕地只有1亩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可耕地还在不断减少,人地矛盾相当突出。在这种国情下,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程建设中尽可能减少征地、用地数量,特别是要少占耕地、好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施工用地的效率。这样做,一方面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保护型社会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与缓和征地拆迁带来的矛盾和问题,节约建设投资与成本。
依据上文征地拆迁面对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当前在征地拆迁时面临的困难从政策、措施到民众自身相关问题,自上而下涉及到的方面较多,解决起来,也并不是几个规定或者几条方法就能完事。必须要及时发现、反映当前问题,同时要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既不能偏袒,也不能强夺,要有理有据,尽快出台相关措施政策,尽量做到有章可循。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淮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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