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担保判决有效吗?
有效,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做担保的。
土地使用权的担保是一种不动产权利的担保,它有以下特点:
(1)用于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担保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担保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担保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担保。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担保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担保,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担保。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担保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担保权人。
二、土地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为了平衡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担保判决是有效的。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属于一种不动产,是具有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因此它是可以做担保的。但是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是需要出示相应的证明,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是属于你的,否则即便是做担保也是会被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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