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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展的深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但是在这其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产生的纠纷也是不少的,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案件发生后有哪些解决途径呢?别着急,今天律图的小编就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讲解。
根据我国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解决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的途径有: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途径。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继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化解矛盾。但是,采用这种方式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由于缺乏来自第三方的疏导、斡旋,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很难听进对方当事人的不同意见。因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成功率较低。
(二)调解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也可以请求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调解解决。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为几代邻居,因此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同时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省去参加仲裁和诉讼所要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而且调解方式程序便捷灵活,不至于伤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纠纷及时处理。但是若对土地经营纠纷案件简单处理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生产的稳定、农村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因此调解应以合法自愿为原则,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还是显著的,其中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任何情况下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三)仲裁解决。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同时,它能够充分地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争议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也要注意,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不是“一裁终局” 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有再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这会让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另外,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可以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只能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后,从我国农户目前收入现状而言,仲裁费用往往是个很大的负担,解决纠纷必须考虑有利于减轻农户成本的方式,尽可能为农户提供免费的仲裁服务,才能逐步使仲裁制度深入实践,得到民众的认可。
(四)诉讼解决。针对采用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案件,在处理时应简化审理程序,强化诉讼调解。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季节性特点,如不及时处理,势必错过季节,影响生产,甚至导致土地无法耕种的后果,因此,此类案件的审理不能局限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规则,应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依法尽可能简化审理程序,争取快立、快审、快执,尽量不影响农业生产。对于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结的案件,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前提下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农户的损失。同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每件案件的审理都影响重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应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多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办法,彻底化解矛盾和纠纷。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于无法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案件的处理途径了,事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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