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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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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人口多,土地少,土地的使用问题一直是我们国家的重点调整问题,而近年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也为数不少,为此国家和地方也均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今天我们就整理一下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九章: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搞好土地承包流转中的仲裁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承包合同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3)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发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用途及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解决等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法规均做出了规定。在土地承包使用的过程中,除了以上我们提到的内容,还有更多关于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给出了相关指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贵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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