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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怎样规定的

随着土地政策的不断变化,国家开始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后也可以进行出让、租赁等相关经济活动。由于我国农村集体性土地并不是单一用途的建设用地,那么在法律上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怎样规定的,为此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怎样规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涉及调整的法律包括: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务院有权在试点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上述法律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因此,试点行政区域在试点期间内可以暂停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限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践在法律上可以得到认可。但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风险控制,试点将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行政区域开展。因此在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区域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行为仍不为法律认可。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前置条件和限制条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之前一些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小产权房转正”均是对政策的误解。把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规定应当注意其限制条件:

1、本次试点的是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不是所有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均可入市,也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入市。如前所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是不包括在入市试点内的。准予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是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从而禁止为获取入市的经济利益,盲目地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坚守耕地红线不突破的底线。而且,试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不是其所有权入市,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

2、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要建设什么,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规定里面看到,由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只是在国家规定的区域进行试点工作,所以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我们在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时需要查阅土地所在地是否是国家规定的试点区域,同时也需要注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不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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