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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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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指的是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的经营权与他人进行转让、转包、互换。那么,在农村因为法律的限制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存在许多困境。下面,小编将为您整理相关人士发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

(一)流转规模较小

在我们课题组进行的一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研中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过程中,主要以农户之间的零星的地块之间的流转为主,大规模的集体流转较少。以土地面积为对象的调研报告显示,最近5年内,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不到全部耕地面积的10%,河南省耕地流转面积不足全部耕地面积的8.7%,云南省则不足9.5%。同时,我们也以户为单位进行了调研,结果表明:山东省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仅占全省农村家庭承包户的2.5%,河南省的为3.1%,而云南省则更低,仅有1.8%。通过对以上三个省份的调研得知,在以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业大省,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根本,而农地的高效利用的效益价值并没有凸显出来。农村土地仍然主要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土地流转面积较小,流转规模较小。

(二)流转形式多样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五种流转方式。但是根据我们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以转包、出租、互换为主,有较少一部分农户选择入股形式,而以转让形式将农地流转的则更是少之又少。我们对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几个农业大省进行了调研。其中山东省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占54%,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占31%,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占10%,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占3%,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占1%,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占1%。在四川、河南和云南三个省份,基本也是转包、出租、互换三种流转形式较多,以转让和入股形式流转的较少。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省和重庆市则表现出以入股的方式流转的较多,其他几种形式相对较少。另外,以入股形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也是近几年新兴的流转方式,而且自《土地承包法》颁布以来发展较快,同时也大大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充分发挥了土地的效益价值。

(三)地域差异较大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发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状况发展的极其不平衡。在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四个省份,农户相对保守,土地流转效率较低,规模也较小。这几个省份的农民仍然坚守自己的本分,以务农为主要经济来源,大多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而在重庆市和广东省两个经济较发达、农业人口相对较少的省份,农地流转规模较大、效率较高,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收益也比较高。在这两个省份,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农民的就业渠道相对较多,大部分农民愿意将自己的农地流转出去交给其他人代耕而自己同时又能获得流转收益。而且在调查中发现,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入股这种流转方式将土地流转给公司,而自己从中分取红利。

二、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提出的建议

基于上述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想要走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将农村土地的“生存保障价值”和“效益价值”结合起来,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走“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模式。

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潜能为手段,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经济实体。这种模式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农场主的农业经营素质较高,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经营,有持续发展的能力。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走股权合作化大陆可以明显提高农村土地的效益价值,但是这种股权合作化道路受到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大,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实现的很好,但在经济条件较落后的地区却很难实施。所以,笔者认为,“家庭农场”模式的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具有较好的普适性,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实现农村土地“生存保障”价值和“效益”价值的完美结合。农户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近、有偿地流转给农业能手和农业大户并从中获得流转收益,而受让的农业大户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进行高效经营。但这种模式必须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界限明晰和登记制度完善为前提。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建议的相关内容。我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果可以很好的解决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对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提高土地的价值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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