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1998年9月,兴化市某村对村集体土地进行二轮承包。原告卞某取得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实际耕种,而是将其中的3.1亩承包地流转给被告张某耕种,另3.1亩承包地流转给马某耕种,后马某又将该3.1亩土地流转给被告周某耕种至今。上述流转均未订立书面合同,亦未对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变更。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返还该6.2亩承包地使用权。起诉时该承包地已种植大麦,收获期在6月上旬。
2、判决结果
原告卞某于1998年9月取得兴化市钓鱼镇某村6.2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虽未实际耕种,但在30年承包期限内,卞某依法享有该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6.2亩承包地,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其拒绝返还无法律依据。因两被告已在承包地种植农作物,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该农作物收获期届满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参考本地时节,以6月30日前为宜。
3、评析
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是农民的主要生存依靠。因此,法律上对家庭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作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两被告虽实际耕种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经营权,亦未有明确的流转协议,而原告卞某仍为合法承包经营权人,因此,应支持原告的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履行期限应为地上农作物收获期届满后至下一耕种期开始前。承包地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间返还的,在明确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包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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