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惠民县律师 西乡塘区律师 安陆市律师 兰山区律师 麻城市律师 平阳县律师 新田县律师 平武县律师
我国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重视“三农”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关心的土地和经济问题。随着国家政策的出台,各地方政府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特色,也相应的实施了一套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问题的相关措施,土地承包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山西省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带来详细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土地、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订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的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承包经营后,其所有权和性质不变,承包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及其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现有生产经营项目和新开发生产经营项目,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应优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项目时,必须有具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承包期限应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出卖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出租除承包地以外承包的资源和固定资产;
(三)在承包耕地上挖土、烧砖、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或搞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业设施;
(四)乱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草场、水面;
(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进行整治土地、兴修水利、增添设备等项投入的,在承包期满或转包时,发包方应给予合理补偿。承包方因投入不足或掠夺经营,造成地力下降、设备损坏、资源衰退的,必须予以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 进行农田工程建设,治理沟、坡、滩、垣、植树造林等,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统一规划下实行承包。
第十四条 承包方必须具备承包经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不得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三)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以及对承包方增添设备等投入应给予的补偿和奖励;
(四)承包方应保证的投入和承包期间内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目标及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维修保养、完好程度的保质要求,对破坏耕地和进行其它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定;
(五)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数量、质量及应提取的折旧费、应负担的债务;
(六)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其处理方法;
(八)双方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应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代表对发包的项目进行民
主评估,合理确定经济技术指标,实行公开发包,同时严格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七条 承包方通过勤奋努力、依靠科学技术取得的经济效益,受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 建立承包合同保管制度。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乡、镇、村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背民主、公开方式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仗权垄断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方的。
第二十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因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中止的;
(六)承包的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国家征用或调整的。
产品价格的一般性涨落,不得作为变更合同的依据。因产品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涨落,造成明显分配不合理的,可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和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承包指标。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事先通知对方,经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方能生效。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减免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除农村土地以外的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继承人不愿承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继承人清理合同履行期间的债权债务后,另行发包。
在承包期内,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四章 违约责任与调解仲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未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使承包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干预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者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对承包土地使用不当或改变用途而造成土地荒芜或破坏的,对承包的生产设备和机具使用、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对承包的林木、水面、草场管理不当造成毁坏的,应在承包期内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缴纳承包费或产品,发包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承包方补交并赔偿经济损失,直至收回发包的项目。但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办法、款额兑现承包合同,不得随意拖延时间、更改办法、减免指标,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除农村土地以外的其他承包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时,再依法仲裁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或仲裁,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公平合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颁布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发生纠纷的,可参照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甲方(土地流出方): 镇(乡): 村: 住户: 联系电话:
乙方(土地流入方): 镇(乡): 村: 住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以 方式(包括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流转土地,就流转事宜立此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乡) 村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土地流转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土地流转于乙方。
四、乙方以每亩每年 元合计 元人民币,于每 年 月 日之前将流转价款支付与甲方以收据为准。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流转费用。
2、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3、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甲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自己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4、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允许乙方对其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整改、处理等权利。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2、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时乙方有权获得自种的青苗补偿费及自己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流转价款。
4、乙方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流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一方当事人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经济损失的,还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依具体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鉴证人:(签章) 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上文中,我们不仅能够了解到山西省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条例,而且山西省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也在上文中明确给出。小编希望在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土地承包有助于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民产业转型,对于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重大影响,也对于全面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有着巨大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