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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农民对于入股这一名词还是有些陌生,对于土地承包入股这种“新兴”的增收模式尚存在疑虑,其中最多的问题就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如何入账。为了使土地的利用率更加提升,党中央一号文件曾专门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目前全国范围内多个省份正在积极开展试点,下面律图小编为您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
围绕本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多要素入股等多种合作方式,规范、改造和新建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开展的合作方式可采取自主经营型、内股外租型或将两者结合。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二、入股形式
在自主经营的方式下,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入股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种植、管理、核算,并在年终按股份分红,入股农民可自愿在合作社参加生产并按劳取酬,实现工资与分红双重收益;而内股外租的形式,则是合作社采取对外租赁、再入股的经营方式,统一将农民土地发包给专业种养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合作社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自主经营与内股外租相结合,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可将一部分土地转包或租赁给大户、企业等集中经营,同时留下一部分自主经营。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设置可采取不同形式:对单纯以土地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可以不作价,入股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或整合后对外发包(租赁),所得收入按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对以农民土地入股为主,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参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则需要作价折股,合作社的经营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配。在股份量化上,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由参股农户集体协商确定,原则上可综合考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当地土地纯收益、各类土地的农业年纯收入、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剩余年限等因素,综合评估作价。
为保障入股农户的收益,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可采取保底收益和按股份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方式,先确定一个保底分配基数,再按照合作社实现的利润(扣除保底红利和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进行股份分红。要实现合作社“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在治理结构和风险防控上,应推行理事会负责制,实行“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相结合的民主管理制度,并在合作社保底分红后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用来保障股金发放,以丰补歉。
通过上述的讲解您是否已经明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如何入账这个问题了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党中央为切实提升农民收入而探索的一种土地利用模式,根据入股形式的不同,获得收益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这种模式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取得成功,参与入股的村名都以不同的方式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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