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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土地有国有与集体之分,集体土地归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土地使用者都有对土地的处置权。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也会有被收回撤销的情况发生,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都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就由律图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归集体村民所有,但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如果有出现上述情况的就会被收回撤销。倘若撤销公告已下达的,各位当事人就需要主动归还集体土地使用证,以避免因非法用地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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