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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他们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土地问题,对他们来说拥有土地就是拥有一切,他们折腾了一生都把精力用在了土地上,但是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而且在期满之后这些土地就有可能被集体或者国家收回,这些知识农民朋友都是应该知道的。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有关新农村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相关知识。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
1、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2、工业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自从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起草三中全会《决定》时直接采用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重要观点,保障农民朋友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最高可达70年。如果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可以自动续期,但是如果期满而不继续使用的国家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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