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土地改为家庭承包制度为中国的农业发展打下了基础,征收土地使用费想必大家也不陌生,但除了农业用地其他土地是否也要收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的答案我们却都不清楚,接下来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费的相关问题。
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经济手段。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优化利用的行政管理。
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1、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区分商品房及非商品房用地,按以下收费标准征收。
2、在各楼层面积相同的情况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40元(查土地划分:三级、四类)/8层(地上总楼层数)=500元,该企业全年应缴土地使用费500元。
3、在各楼层面积不相同的情况下: 应纳费=[(使用的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适用的标准。
4、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
注:
一类指各类商业、办公用地;
二类指各类居住用地;
三类指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电讯、供水、供电等用地;
四类为露天场地、堆场;
五类为种养、畜牧用地。
有哪些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费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一)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减半计征土地使用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优惠期,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二)经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的技术先进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五年;
(三)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兴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两年;(四)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五至十年;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减收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征收土地使用费是一个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体现,土地使用费的标准也存在差别,有偿用地如住房、非商品区等按公式以面积和楼层为基础对应缴纳的费用进行计算,无偿用地如农业用地按土地的实际面积和实际用途征收土地使用费。按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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