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可实际控制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并可通过使用该土地上的房屋而实现对土地的利用和收益;
2.私房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房屋单独处分;
3.私房所有权转让、抵押或者投资时,其用地使用权不得脱离房屋单独保留;
5.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用途;
7.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国家可以将城市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后授予新的土地使用者。
8.新的土地使用者应依法以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式就原私房用地使用权人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建房屋。如此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对城市的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二者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擅自翻建房屋可能会违反城市发展规划:其次,城市私房多是毗邻而建,允许私房用地使用权人自建不符合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进行总体开发;最后,允许私房用地使用权人自建会使得旧城改造拆迁中拆迁人支付的代价过高。
因此,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的处分权能应受一定限制。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占用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特定是我国土地权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对于城市私房及其占用的土地也不例外。实践中,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例如将原住宅改为商用的,必须经依法审批。
城市的私房土地使用权显然是受到相关限制的,特别是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使用管理上,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后期涉及到要对土地进行重新使用的,还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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