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到期不返还可以吗?
土地使用到期不返还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地使用到期不返还的行政处罚有哪些?
1.责令交还土地。所谓责令交还土地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要求当事人立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对土地的占有、管理或者使用,而交由土地所有者或者原管理者占有、管理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为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剥夺被处罚人一定财产的行政处罚。本条未规定处以罚款的具体数额,主要是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上述三种行为在实践中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差别也很大,很难确定一个合适的处罚标准,因此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数额,而国务院制定《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实施办法时,可以作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酌情确定罚款数额。
三、哪些情形可以收回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国的土地一般都不是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任何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转让、拍卖以及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大部分的土地在获得之后,都是有一个土地使用期限的,提出在期限届满时,需要按照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集体或者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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