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国家本身;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乡镇,可以是村,还可以是村民小组,共分为三级农民经济组织。
2、土地利用类型不同,城市土地都为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多属于建设用地。而集体土地是农村和城郊区的土地,这样的土地多属于农用地。建设用地管理上相对放开,在使用、转让和交易上就相对要自由得多。农用地要保证吃饭问题,所以在使用上非常严格。
3、在建设用地市场中政府角色不同,在国有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中,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组织实施者,政府要代表全民享受收益权。而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中,政府只是服务机构,享受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收益,征收集体土地要对所有权主体进行补偿。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来讲,想要把集体土地转成国有土地的这种想法就非常没有法律常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使用问题规定的非常严格,如果不是本村的村民,是没有权利使用本村的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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