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业土地使用费需要在确定土地的面积、土地的等级之后确定需要被征收的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经市财政局批准,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予缓征。
外商若是在我国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那么是使用期间内,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若是外商以自己不是我国公民为由拒绝缴纳的,从拒不缴纳时起,就会开始计土地使用费的滞留金,同时还会被责令支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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