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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继承权公证?

现在这个社会上,最值钱的就是土地了。在某些大城土地对他们来说就是寸土寸金,掌握土地使用权的人,那么他就掌握了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主动权。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农村土地也变得越来越有发展潜力了。但是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基本都是上一辈的留下来的。所以有很多农民在会产生疑问,如何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继承权公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不能继承?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继承公证?

一、如何办理农村房产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继承农村房屋无限制,故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继承继承。实践中,公证书确认城市户口的继承继承农村房屋亦为房屋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所接受。 办理农村房产继承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二、如何办理农村房产继承公证

先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请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

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

现在我们不用为如何办理农村土地使用证继承权而烦恼,有了上面的内容,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知道,农村的土地使用证继承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进行。有了这样的程序,我们就能合法的使用农村土地,就可以在农村土地上进行耕种等活动。否则不办理这样的程序,那么我们的使用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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