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土地是归国家所有,人民只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国家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也为了让我国国民能够有一个很好的发展条件,并且国家为了保证这一过程能够很好稳定的进行,还采取相应的保护办法,那么征收土地使用权安置办法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本试行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第三条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当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推进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布局;应当坚持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利益的共享。
第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
(一)本试行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二)本试行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原特区外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本试行规定实施后,确需继续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继受单位征地遗留问题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试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以及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土地安置的,土地安置的规模按照原协议、会议纪要规定的用地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使用权安置的规定办法是国家根据我国的市场情况制定,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土地的作用,让国家的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为了国家更好的实现这一目标,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我们政府以及相关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办事,安置事宜也应该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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