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都是国有的。公民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后,并不能永久使用,它是有一定的年限要求的。到期后如果公民要继续使用土地,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不过,如果国家在建设一些公益项目时需要使用土地,会将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限属于哪个部门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程序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者企业的搬迁申请或者制作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将其及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或者以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使用人在接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进行听证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要求后,在期限内以法定职责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批改方案
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拟定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一并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
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者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对被征收人给与补偿。对于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者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
政府如果要建设一些公益设施,如修建铁路、机场时,就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来说,土地使用权突然被收回,必然会导致损失的发生,政府收回土地的同时,应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
延伸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证遗失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哪些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