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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土地使用权继承声明范围怎么写?

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实际登记为要件。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只能连同地上附着物一起进行继承。那么,放弃土地使用权继承声明范围怎么写?详情参考下文。

一、放弃土地使用权继承声明书范文

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

声明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住址:

继承人于年月日在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如下遗产:位于xx市xxxxxxx房产的全部产权,及位于xx市xxxxxxx的土地使用权。我是被继承人的母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遗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声明地点:

年月日

二、放弃继承权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2)继承人可否将其所放弃继承的遗产让给他人?我国继承法并未区分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至于继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处分。

放弃土地使用权继承声明,主要表明被继承人是谁,继承的遗产地块证书编号,然后声明本人放弃对该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就可以了。另外,放弃继承声明最好是办理公证,以避免后续存在纠纷。最后,如果放弃继承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当事人不得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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