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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分开可以通过哪些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是农村土地的最为重要的两个权益,一般来说土地经营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是不需要进行区分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权需要和土地经营权进行区分,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土地的相关问题,那么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分开可以通过哪些方式?

1、抵押

目前我国法律只允许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禁止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有关文件提出,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抵押客体如何确定。实践中部分地区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抵押标的或为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或为承包地经营使用权,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农作物收益,或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等十余种情形不一。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最大的顾虑在于抵押权一旦实现,承包经营权流转至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农民将丧失基本的生活保障。开禁承包经营权抵押,确定可抵押的客体,必然要解决该种困境。尽管当前国家政策理论已经明确指出,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抵押的是经营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能取得承包方的地位,只能是以土地经营获得的农产品收入或地租收入优先受偿,但我们仍需寻找其法理基础以对现实多种抵押客体做法做出回应。

2、入股

确定入股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方式的关键在于,明确入股不同类型企业的客体,究竟为承包经营权还是只能为经营权。有学者认为,“入股到法人类企业的,必须是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是物权性流转,而入股到合伙等非法人企业的,既可以是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物权性流转,也可以是像租赁关系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债权性流转,不存在出资方式上的法律障碍。”但是在债权性流转的情形下,流入方只能占有、使用承包地,一旦承包人试图收回承包地,流入方毫无招架之力,只能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不利于入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此时持前述观点的学者最后也肯定“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形态是以作为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入股,发生物权转移的效果”。这意味着不能以财产租赁方式入股,即债权性的权利不能作为出资入股。

3、信托

与入股相似,是否可以通过信托实现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必须解决好两个逻辑基础问题:可否将承包经营权设立信托,以及信托客体(信托财产)的确定。目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将信托纳入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之中,但将其解释为《物权法》第128条“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中的“等方式”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中的“其他方式”并不存在任何逻辑障碍。我国《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能够流转,因此可以设立信托。

其实在日常生活当中的话,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分开并不是特别的常见,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是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如果想要对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的话,也是有一定的办法的,比如说通过抵押、入股或者是信托的方式,都是可以实现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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