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途径
(一)、是通过行政无偿划拨取得
该方式下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在接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直接计入“事业支出”账户,同时登记“无形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二)、是通过有偿转让方式取得
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区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单纯的土地使用权,则直接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如果是有形的“地皮”,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其中如果土地使用权能够单独计价,单独计价部分则应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其差额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同时,要登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账户。另外,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计入“其他支出”账户。但在入账之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的核算
1、使用土地使用权
为了正确反映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状况,事业单位应对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其控制要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各单位应采取直线法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其摊销年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最高年限为50年。《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二是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每期计算的摊销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如果是经营活动用地则直接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2、转让土地使用权
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无偿划拨,各单位在注销“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余额的同时,再把划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其他支出”账户。二是有偿转让。第一应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列入年度预算。第二应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报批,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计算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纳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第四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事业单位转让经营活动用地,其转让收入以及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则应通过“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因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一般通过“应缴税费”科目核算。
事业单位的是归国资委管理的,单位只享有使用权而不是拥有权。事业单位不能私自出让土地,如果有出让也需要和财政部门及国土资源部上报。如果对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使用,出让和对外投资有疑问的可以咨询当地律师或者登录我们的网站咨询律师。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怎样处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交纳的税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是怎么分类与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