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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土地使用权优点有哪些?

我们知道,在我国依法获得的土地是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的,在年限届满时,若想继续使用需要缴纳出让金。而在一些资本主义的国家,由于实行私有制,故而拥有永久土地使用权,根据该项规定的施行来看,永久土地使用权优点有哪些?

一、永久土地使用权优点有哪些?

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是永久性的,因为他们把这些列为私人财产 ,例如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土地都是私有,还有欧美地区也是。

法律规定业主拥有永久土地所有权,而不是租赁权(国内所谓使用权,是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剥离开来,这时的使用权就是租赁权)。“永久产权”指的是您可以永远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如果是租赁权,您只能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土地——在中国大陆,目前这一期限是70年——物权法规定70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但没有明说要不要缴纳一定费用,所以在房地产评估时,过了一定年限的房地产价值会降低。永久产权的房地产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因此,永久产权更优越, 并能卖出高价。

二、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永久性的吗

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

由于商品房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买房人所取得的只是房屋以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 (支付的房价实际上就包括了二者),所以土地使用权能用多长时间就关系到购买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住宅用地的产权人可以对土地永久使用,享有永久土地使用权;对非住宅用地(也就是指五十年和四十年出让期限的用地)仅仅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将来制订的法律如何规定非住宅用地的续期问题还是个未知数,但根据物权法可得出的结论是: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很可能不会像住宅用地那样无条件自动续期。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

《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的国有土地分配和转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也是我们对国有土地分配和转让方式进行分析的基本法律依据。归纳起来,我国国有土地分配和转让的基本方式有以下7种:

1、作价出资(入股)

是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目前,采用此方式的主要是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

2、授权经营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3、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4、出租

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5、划拨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6、出让

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租赁

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年期的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不用受到使用年限的限制,且不会导致土地的价值降低,在依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土地后,也无需缴纳税额。但是在我国,施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故而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在年限届满后,国家有可能会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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