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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格式是什么?

土地购买后,购买人可以随意处置这块土地,但所有人只拥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土地转让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两方必须在填写完土地转让合同,那么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格式是什么?我们一起从下文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格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人(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友好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3、甲方带租约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新府国用(2004)第 号、地号 ,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四至见宗地图,并给双方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随之转让(地上附着物遵循原租赁合同的内容属承租方所有)其剩余租期(至20XX年XX月XX日)的租金已在该次转让的土地价款定价前扣除,乙方在合同期满内不再向承租方及甲方收取租金。

4、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X仟万元整(¥X0000000元)。

5、乙方向甲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X拾万元,合同签订后五天内支付X万元,剩余部分在本合同签订日后40

天内支付完毕。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户手续由甲方全权办理,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和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在收妥全部地价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过户手续并向乙方移交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在办证缴款期间须通知乙方到相关部门交纳税费和办证费用,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的日期缴交,则按乙方推迟交纳的天数顺延交证天数。

7、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购地价款的:逾期十天内,每天处以壹万元的罚金;逾期十天还未能按期付清款项的属违约,解除合同,并由甲方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叁佰万元定金。甲方在未能按上述时间办好新证给乙方,逾期十天内,每天处以壹万元的罚金,甲方在逾期十天还未能办好新证给乙方的属违约,则需退还已收款项并支付叁佰万元违约金给乙方

8、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内。

9、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0、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1]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其他合法方式”一般包括: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务的方式体现出来。

当土地所有者决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按照如上的土地使用转让合同格式填写,并交给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公证,不符合规定的,则属于非法转让,法律上是不承认的,是无效的。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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