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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

在特定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后,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够见土地进行出租,活着是通过其他法师转让。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由于不少劳动者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故而不知道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所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但是要注意以下这两个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1)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二、土地出租的条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土地来源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又分为出让用于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必须符合转让条件。下面分别介绍各种情况下的转让条件: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如用于商品房开发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商品房立项;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持有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该类土地使用权转让,不仅应获得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而且应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出让用于项目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且应完成房屋建设工程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出让用于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

(2)已经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一般指“七通一平”;

(3)已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转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参数,如容积率、建筑密度等;

(4)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无论是出让用于项目开发或成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均随之转移。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签订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转让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房地产开发商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材料和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转让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变更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是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条件,但转让时,除要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外,还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才告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5、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完全了解税费的交付情况后约定转让时税费的承担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规费,转让人应该清楚自己应该依法缴纳的税费,以免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负担额外费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1)转让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范围包括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有偿转让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费的约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可以免交或者缓交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各省也根据各自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免交或缓交的情形,房地产开发商应注意自己应承担的税费的收缴情况,应该明晰行使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哪些税,哪些是自己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就应该缴纳的,哪些是自己应该缴纳但可以缓交而未交的,哪些是受让人必须缴纳的,哪些是可以缓交的,哪些是不需要缴纳的。

6、受让人带来的风险

(1)受让人支付能力不足

物权的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无一例外地都会要求在支付部分转让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变更登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或全部价款。受让人的支付能力就成了转让合同能否达到转让目的的关键。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不少受让人很难完全履行转让合同,从而产生纠纷。转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能否按约支付转让款的风险,所以房地产开发商应尽可能准确判断受让人的支付能力,避免支付不能的风险。

(2)受让人不愿支付转让价款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款的安全与否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坚持支付全部转让款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受让人坚持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再支付全部转让款,而最终无法达成协议。为了免除双方对资金安全的担心,双方可委托一家彼此信任的单位,如律师事务所或银行,作为转让款的监督人,并与监督人签订委托合同,由受让人将一定数额的转让款(全部或大部)汇入指定账户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由监督人见证后办理款项转移手续,保障价款转让的安全。

这也就回答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属于什么这个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当事人将土地出租后,相当于将房屋用于投资,可以收取固定收益。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出租方以及受让方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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