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政府为了维护国有土地资源,在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对于一些土地会按照国家的政策进行收回。不过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候,也必须参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来进行,否则就容易造成土地使用权纠纷,也不利于对土地的正常管理。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收回安庆市土地使用权实施管理规定是什么?
收回安庆市土地使用权实施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审批的内容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行政审批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
(二)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权属无争议;
(三)已落实有关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四、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五、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三)由市国土局利用科对受理的申请组织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审定;
(四)市国土资源局对符合条件的,报请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六、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
(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
(三)补偿安置协议书;
(四)法人资格证明(经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五)法人代表证明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六)房屋产权证明,共有房地产的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七)勘测定界图、界址点成果表;
(八)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规划调整方案和旧城改造方案(旧城区改建的提供);
(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土地的文件(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等的提供);
(十)经有执法权的机关调查核实,原土地使用者违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属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材料(违法行为处理的提供)。
申请材料一式3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八、申请表格
无
九、收费
无
十、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
十一、行政审批决定性机关
安庆市人民政府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四、年审
无
十五、行政审批决定的公开渠道
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的首席代表在市政府作出许可决定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开该决定
十六、投诉渠道
市投诉管理中心电话:5349710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5349675
市国土局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监察室5328785
安庆市政府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包括行政审批和行政审批的条件,以及行政审批的数量和方式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要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话,那么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以后,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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