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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们国家从事一切的买卖行为都是需要遵守法律进行的,如果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那么需要给予一定的惩罚,比如说我国存在着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很多人对于这个罪名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他们想要了解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处罚标准是什么?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表现有哪些?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它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其次就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具体情节严重,可以根据谋取的利益所得到的金额来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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