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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政府部门有权使用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如果土地使用期满,政府部门按照合同行驶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方式,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土地,政府部门应当行驶法定事由收回方式。

1、行政处罚性“收回”方式。该方式是指因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条款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收回收回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就依法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期满前使用权人没有申请续期的,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政府将土地“收回”的行为。

3、法定事由“收回”方式。该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某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件,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收回”方式,均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

法定事由“有偿”收回方式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补偿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金。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此提前收回国有土地应依照征收房屋程序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价值。《国务院城市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城市房屋时按照拆迁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2款,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组成。它是在将土地由原集体所有征为国家所有的过程中,支付给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性和安置性费用。

4、拆迁补偿费。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补偿费是其失去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所得到的补偿;对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5、征地规税费。征地规税费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组成。这些资金是因土地由“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从而转为国家所有的费用,由报批的地方政府向省和中央政府缴纳的费用。

综上所述,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法律规定,政府回收土地,可以分为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两种方式,对于使用权尚未期满,国家根据需要,提前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土地补偿和地面附属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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